棚户区改造地方融资有了新渠道

08.06.2018  21:34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政府专项债券改革,支持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融资。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是继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之后第三个中央批准实施的 “市政收益债”品种。这是国家“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防范棚改领域金融风险的重要部署,也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棚改融资的重要渠道。省两部门提出,各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强化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和监管工作,加强棚改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棚改范围和户均改造面积、套均改造成本,切实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根据要求,今后各市县要在每年8月底前,根据棚改三年计划和分年度改造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棚改专项债券试点发行工作的牵头部门,要重点做好棚改专项债券需求复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住房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建立工作,严把项目关口,对不符合发行棚改专项债券要求的项目,坚决不得纳入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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