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刑事法援经典案例发布 本报记者邀请承办律师诠释辩护价值 [2017年2月21日安徽法制报]

21.02.2017  19:31

  代购毒品该当何罪

  2月18日,省法律援助中心公布了“十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选结果,李震律师承办的贺某贩卖毒品案等10起案件获评“十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另外10起案件获评“优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入选的20起案件均为省高级法院通知辩护的刑事二审案件,其中有12起案件在法援律师的努力下,结果得到改变。本报选取几起案例,邀请承办法援律师点评法律意义,并讲述办理过程中的曲折经历。

  案件:替人购买毒品是贩毒还是代购?法援律师王鹏程自接手了牛某贩毒案后,一度为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而翻阅大量法律依据。受援人牛某于2015年以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牛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9月,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鹏程律师受理此案。与受援人会见后,王鹏程调阅了全部案卷材料,通过抽丝剥茧的分析,他认为在罪名定性上有待商榷,而证据方面也存有瑕疵。

  侦查机关认定,牛某有5次贩卖毒品行为,每次交易均为1克,买家都是牛某的好友韩某,而韩某每次只用于自己吸食。但这些只有韩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没有客观直接的证据。另外,按照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经过审慎考虑,王鹏程将辩护意见送呈省高院。 2016年10月24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点评:一名合格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要具备“三心”,第一是“用心”,对律师而言只是一个案子,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影响一辈子的命运;第二是“细心”,用一颗会发现的眼睛去找问题;第三是“诚心”,辩护的目的不在于对抗,而在于说服。通过诚心面对法官,让对方不预设立场,从而更好完成辩护使命。

过失致死还是故意伤害

  案件: 2014年7月4日晚,被告人范某某在驾驶摩托车时,差点撞到正在横穿马路的韦某某。两人发生口角,此后高某某也加入进来,帮助范某某殴打韦某某,导致韦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韦某某系急性心源性猝死,其心源性猝死的发生与其本人存在潜在心脏疾病有关,此次纠纷事件则是诱发因素。

  一审法院以范某某、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范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发回重审一次,原审法院判决后,范某某再次上诉。

  受理此案后,承办律师姜万东对此唏嘘不已。在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他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范某某的行为属于一般殴打行为,不是想要伤害对方,而是为了出气,且韦某某先动的手。范某某应当预见打人可能造成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风险,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范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经过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姜万东的观点被法院采纳。 2016年11月1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范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点评:被告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应被认定为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在结果上,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因此,对于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符合刑法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成功辩护缩短刑期

  案件:徐某某集资诈骗罪案系黄山市自建国以来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影响较大。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自2009年开始,以个人名义注册11家公司,从而营造实力雄厚表象,至2013年以资金周转等借口共向64个不特定单位、个人借款44203万余元。后期明知无力还款,仍然集资21205万余元,主要用于归还集资资金和利息,截至案发尚有15006万余元未还。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王娟律师和王兰高律师接受指派,作为徐某某的辩护人。通过20多天的努力,梳理清楚徐某某的集资款数额、动机及其去向,此后又仔细研究了涉案法律、司法解释,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多达6000余字。

  法援律师的努力在法院的量刑上有了体现。省高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点评:集资诈骗罪中犯罪数额及其去向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内容。辩护人抓住关键,以敬业精神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意见、制作了一目了然的借款归还情况附表,最终取得了较好
的辩护效果。(记者 周莹莹)

来源:2017年2月21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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