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职业危害有权离职并索赔
02.03.2016 07:31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问:在网上看到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但没有明确具体岗位,通过电话咨询,对方表示涉及商业秘密不便透露。我前往该公司应聘。上班后才发现自己的岗位必须接触多种有毒有害物质。我随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我应聘的差旅费用等损失,被公司回绝。请问我能否立刻离职并索要赔偿?
答: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鉴于公司所招聘的岗位必须接触多种有毒有害物质,而其在招聘广告中未加说明,对你的电话咨询也刻意隐瞒,明显是对上述规定的违反。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该法第38条则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权。因公司的行为导致你应聘产生差旅费用等损失,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要求公司担责。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颜东岳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02.03.2016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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