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还购买 贪了小利受刑罚

28.07.2014  23:13

  “天上不会无缘无故掉馅饼”,但是有些人还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贪图小便宜,不知不觉触犯了刑法。近日,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贾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李乙罚金六千元;贾丙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苏某某、刘某(已判刑)到烈山区用自制的T型工具撬锁,盗窃一辆价值3150元的摩托车,并将该车以1200元价格卖给了李乙;8月7日苏某某、刘某又到相山区盗窃了两辆摩托车,并将赃物放置于贾甲家中;8月12日,苏某某、刘某又到市区踩点,用同样的手段盗窃两辆电动车,苏某某将其中一辆价值1970元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帮助自己放置赃物的贾甲;将另一辆价值2635元的电动车,以1000元卖给了贾丙。

  根据我国刑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存放,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淮北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