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22.12.2016  23:44
法律援助图表

   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原文】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解读

  法规修订草案提请初审时,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在司法领域享受法律服务保障的制度安排,法规应当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形势,让人民群众在共享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为此,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 “这意味着,今后法律援助将会同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一样,成为政府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所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纪荣荣对此表示。

   扩大法援事项范围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解读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趋势和要求。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事故有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等,新增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并授权设区的市可作出补充规定。新《条例》还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援范围。除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将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纳入通知辩护范围外,还明确规定,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等情形,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辩护。

   提供便捷法援服务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地址、通讯方式和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等信息。

  -解读

  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是司法为民的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主体执政理念的直接体现。为方便公民知晓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媒体要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地址、通讯方式和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等信息。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新《条例》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慈善机构供养人员、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政府临时救助人员、司法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军人军属等特殊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除法律咨询、辩护、代理等形式外,新《条例》还将符合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形式纳入,丰富了公民“私人订制”空间,有助于矛盾纠纷的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

   保障法援办案经费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

  -解读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全额保障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是中央的要求。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新《条例》同时鼓励社会通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或者其他形式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依法设立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新《条例》,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为有效调动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新《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落实刑事法援要求

  【原文】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解读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了政法各部门责任。为落实这些要求,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将其中的一些规定转化为法条。

  新《条例》完善了特殊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通道,规定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为被羁押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有告知、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义务。同时明确,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法律援助机构。新《条例》还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部门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关系,规定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15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并函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加强法援质量监管

  【原文】

  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

  -解读

  法律援助的质量,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心感受。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仅要向社会公开,还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为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新《条例》创造性地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新《条例》要求加强事中监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案件办理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新《条例》还明确,应当开辟投诉救济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明确法律责任情形

  【原文】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

  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根据新《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降低法援申请门槛

  【原文】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解读

  法规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对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目前全省普遍在执行“不低于两倍低保”的法律援助经济标准,应当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规规定,法规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体现不断扩大获得法律援助范围的立法导向。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因此规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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