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受伤谁来赔偿?[第317期司法连线]
16.04.2015 19:17
本文来源: 司法厅
“多亏法律援助为我讨回公道,这让我心平了很多……”近日,家住绩溪县伏岭镇西川村的村民张力(化名)在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拿到40300元赔偿款时,不禁由衷感慨。
去年5月份,张力受邀帮助邻居李水(化名)家修理屋顶,结果不慎坠地受伤,经司法鉴定,认定为颅脑损伤伤残九级、颅骨缺损伤残十级。治疗期间,李水在垫付了三千余元医疗费后,不愿再赔付,并表示张力是自己不慎受伤的,和他没关系。索赔无果,张力来到绩溪县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为符合法援条件,县法援中心及时启动程序,并委派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章淳律师代理张力索赔的案子。
那么,无偿帮工受伤究竟谁来赔偿?经过调查走访,援助律师章淳认为,张力受李水之请为其修理房顶提供劳务,两者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帮工过程中,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其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最终,本案在法庭调解中,考虑到李水系同村邻居且赔付能力有限,张力对赔偿数额作了让步,双方达成赔偿支付协议。高玉梅
稿件来源:2015年4月16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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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2015 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