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市就文明行为立法 遛狗不拴绳等或留不良信用

30.09.2018  09:15

  2019年1月1日起,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场舞噪音扰民、高空抛物、遛狗不栓狗绳、张贴“牛皮癣”等不文明行为,都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外,甚至还可能会被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9月29日下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年初,宣城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条例》立法工作。8月29日,《条例》经宣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提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鲍挺在作关于《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时介绍,9月27日上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查了《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宣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条例》,有利于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9月26日,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宣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玉峰在作关于《条例》的说明时介绍,宣城市五年内实现了从非省级文明城市到全国文明城市的三级跳,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宣城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和谐美丽社会和法治城市的重要内容。

  据悉,《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重点对公共秩序、公共环境、交通文明、旅游文明等12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宣城市鼓励和提倡的文明行为进行了概括性列举,重点对见义勇为、扶老、助残、济困等文明行为进行鼓励和倡导;对参与者、管理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对广场舞噪音扰民、高空抛物、饲养宠物扰民、张贴“牛皮癣”等不文明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关于宠物饲养扰民,《条例》规定,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携犬等宠物出户未能及时清除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