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01.04.2016  09:43

  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文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保护生态、保障民生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国有林场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加快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

  ——坚持保障改善民生。立足国有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

  ——坚持分级负责。省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国有林场改革的主体责任,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措施。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通过改革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严格保护、科学营林等多措并举,确保国有林场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蓄积量增长800万立方米、达到25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质量明显提升。公益林和天然林全面禁止商业性采伐;商品林商业性采伐从严编制采伐限额,逐年递减。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全面完成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林场场部至管护站点林区道路建设工程和农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林区饮水达到安全标准。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事业编制人数压减45%左右,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二、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四)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

  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五)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县级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多个国有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可整合为1-2个较大的国有林场。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

  (六)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国有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社会管理职能,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责剥离;对其资产和从业人员等成建制转移,实行属地管理。对国有林场代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就地整体划转给所在地政府管辖。镇场合一体制的国有林场,实行镇场分离。

  (七)健全职工转移就业和社会保障体制。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不得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1]  [2]  下一页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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