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3.2015  22:2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逐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推进预算公开

(一)推进政府预决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报告和报表。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在按经济分类编制政府预决算的基础上,推进政府预决算按支出经济分类细化公开。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要按项目按地区公开。

(二)深化部门预决算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报表和说明。部门预决算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在按经济分类编制部门预决算的基础上,推进部门预决算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加大“三公”经费公开。扩大“三公”经费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安排“三公”经费的部门、单位,均应随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

(四)拓展预算公开领域。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将预算公开逐步拓展至财税政策、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预决算编制程序等。在推进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基础上,重点推进专项转移支付、民生支出、地方政府债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等方面信息公开,推动预算公开透明。

三、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一)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健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大预算体系,政府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加大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在现行基础上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确保2020年提高到30%,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健全预算标准体系。按照科学、节约、精准、动态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制定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完善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准确编制财政预算。加强资产管理,制定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机制。

四、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一)改进年度预算控制。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预算报告增加支出政策内容。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一般公共预算为支持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通过省政府举借一般债务。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安排,为支持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通过省政府举借专项债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不列赤字。市、县各级政府应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二)推动跨年度平衡。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政府报经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政府通过申请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三)实行中期财政规划。2015年起,正式启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部门三年滚动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健全项目审核机制,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五、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一)加强税收征管。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以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为重点的考核体系。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税收入库管理。建立财政、税务、人行等相关部门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

(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结合推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分类预算管理,依照国务院及财政部门规定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并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三)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除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级、各部门起草其他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级、各部门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并经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应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制度,加强考核问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一)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并对重点支出根据需要统筹安排,优先保障。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相关领域的经费。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在此之前,负责资金分配的部门要按规定将资金具体安排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

(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对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逐一甄别,取消“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项目,对保留项目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并采取贴息、奖补、后补助及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在明确各级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省以上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对省和市县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省和市县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

(三)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实现全覆盖,重点评价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财政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一)硬化预算约束。经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各部门的支出须以预算为依据。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加快预算执行。及时批复预算,加快分解细化预算,加快项目支出进度。规范支出方式,严格限定拨付财政专户的支出范围。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政府。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考核体系,强化各级、各部门预算支出管理责任,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三)规范国库资金管理。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除按规定予以保留的专户外,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其余专户2年内逐步取消。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按规定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探索省级国库现金流量预测和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开展国库现金运作。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省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支出应当在当年使用完毕,当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部收回预算。中央财政安排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全额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建立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对结转结余规模较大的部门、单位,适当压减部门预算额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工作。

八、规范政府债务管理

(一)严格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新增债务,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甄别处置存量债务,将甄别后的存量债务上报审核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并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降低利息负担。强化债务风险管理,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债务配套措施,完善债务统计报告和公开制度,健全地方政府考核问责和信用评级机制。

(二)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积极研究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对编制内容、方法、程序等进行有效探索。明确时间节点,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2016—2017年继续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试点,2018—2020年全面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研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指标作为考核市县政府绩效的依据,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

九、严肃财经纪律

(一)主动接受监督。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按照预算法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强化制度监管。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度,严格预决算编报、严格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进一步规范理财行为。

(三)严肃财经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加大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财经纪律贯彻落实到位。

十、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改革谋划和组织调度。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县政府对本地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改革部署和要求,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规划,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级预算收入征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及时组织预算收入。各预算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内部管理,确保各项改革落到实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