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5〕61号

03.07.2015  11:2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有关规定,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肃财经纪律,压实监管责任,加强转移支付管理,逐步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各地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在落实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省市县事权与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通过省级支出安排,由省级直接实施,减少委托市县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属于省市县共同事权的,由省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省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市县实施;属于市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二、基本原则

加强制度设计,做好分步实施。合理划分省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使转移支付制度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衔接;逐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先行解决紧迫问题和认识比较一致的问题。

清理整合规范,增强统筹能力。在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着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和退出机制,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增强市县财政统筹能力。

市场调节为主,促进公平竞争。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专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率。既要严格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范预算管理和分配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又要加快资金拨付,注重统筹和绩效,避免大量结转结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一)规范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中,逐步将属于省级委托事权或省市县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市县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中,属于省级委托事权的项目,可由省级直接实施的,原则上调整列入省级支出;属于市县事权的项目,转列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中央和省级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市县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三)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提供的有效性、受益范围的外部性、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以及各地自主性、积极性等因素。取消专项转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明确执行期限,并在后期逐步退出,到期取消。加强竞争性领域专项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

(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不得变相增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应在资金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补助对象应按照政策目标设定,并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个人、企业等进行分类,便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健全转移支付设立退出机制。省级财力安排的转移支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规定设立。省级新设立转移支付、整合及中止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改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由省有关部门申请,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新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专项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省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专项转移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确需延期的重新申请;每项专项转移支付都要明确年度绩效目标并建立年度评估制度,未完成政策目标、绩效低下或出现严重资金使用问题的应予取消或调整。

四、规范转移支付分配

(一)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公式化分配。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权重,充分考虑困难地区和革命老区底子薄、发展慢等特殊情况,真实反映各地支出成本差异,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区域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促进全省各地协调发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不到位、资金管理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转移支付综合绩效考评得分较低、财政供养人员控制不严甚至存在“吃空饷”现象的地区,适当扣减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引导市县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重点领域。

(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严格资金分配主体,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对用于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到市县财政,并指导市县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规定层层分解下达到补助对象,做到既要调动市县积极性,又要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转移支付,可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

(三)清理规范资金配套要求。除省市县共同承担的事项外,省级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省市县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市县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市县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

五、加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

(一)统筹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使用项目;对支出科目有要求的,原则上只规定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或“”级科目,完成政策目标后,可在“”级科目内统筹使用。对省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市县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筹用于相关重点支出。

(二)严格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对省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市县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除省级委托事权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转移支付用于涉企项目要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重点解决资金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基金可以采取省级直接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省级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市县设立的方式;可以新设基金,也可以扶持已有的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基金。基金主要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基金设立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有章程、目标、期限及指定投资领域,可委托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团队管理,重在引导、培育和发展市场,鼓励创新创业。基金应设定规模上限,达到上限时,根据政策评估决定是否进一步增资。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也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防止出现补助机制模糊、难以落实或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

六、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一)加强预算编制。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项目、分地区编制。上一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上级下达的财政转移支付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

(二)及时下达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外,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60日内下达。省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在3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

(三)推进信息公开。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在省人大批准后20日内由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主动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

(四)做好绩效评价。完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机制,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逐步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五)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政府性基金,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在具体管理中应作为一个专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七、调整优化基建投资专项

在保持省级基建投资合理规模的基础上,划清省级基建投资专项和其他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边界,合理划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优化省级基建投资专项支出结构。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投入,对确需保留的投资专项,调整优化安排方向,探索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规范投资安排管理;规范安排对市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补助,逐步减少对市县的小、散投资补助;逐步加大属于省级事权的项目投资,主要用于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要加强沟通,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二)明确职责。各级政府承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负责转移支付制度建设、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提出相关转移支付的基础性分配意见和管理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申报管理、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全覆盖和全过程监督。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转移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调整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周密部署、加强督查,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