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30多年的养子 竟以打骂“报恩”

05.11.2015  10:22

  30多年前,刚满月的小亮被好心的夫妻收养。夫妻俩把小亮拉扯大,并给小亮娶了媳妇。让夫妻俩没想到的是,关心和抚养换来的不是孝顺,而是恶劣的态度和家庭暴力。无奈之下,夫妻俩走进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小亮的收养关系。

  1982年,刚满月的小亮,被刘氏夫妇收养为养子。刘氏夫妇称,他们在收养小亮以后,对他无微不至地关心。虽然家境不是很富裕,但是有好吃的,都给小亮,也没有让他干过重活。

  在刘氏夫妇的照顾下,小亮健康成长,并很快成年。刘氏夫妇又张罗着给小亮娶了媳妇。让刘氏夫妇失望的是,小亮结婚后像变了一个人,不思感恩,还一次次向刘氏夫妇索要钱财,对两位长辈的态度非常恶劣,甚至打骂。

  刘氏夫妇无法在家生活,长期在外打零工。

  刘氏夫妇所在的村委会也证明,刘氏夫妇与小亮的关系一直都还可以,但自从小亮娶妻生子以后,开始对父母有侮辱、打骂行为。刘氏夫妇与小亮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后来刘氏夫妇外出打工,小亮也外出打工。

  今年,刘氏夫妇都已经年过六旬,身体状况已经不允许他们再到处打工。可是,小亮依旧对他们态度恶劣。忍无可忍的刘氏夫妇把小亮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收养关系,要求小亮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而在之后的诉讼中,刘氏夫妇又决定放弃让小亮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氏夫妇在1982年收养小亮为养子,虽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其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且亲友、群众公认,应认定双方存在收养关系。小亮现在已成年且已娶妻生子。从庭审调查来看,刘氏夫妇与小亮的关系确实已经恶化,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不利,刘氏夫妇要求解除与小亮收养关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对刘氏夫妇诉讼中放弃要求小亮补偿在收养期间的生活费的诉请,法院也予以准许。(文中人物为化名)

  说法: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一定的条件,对收养关系的解除,相关法律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