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擅伐“自家”林 获刑二年罚三万

27.09.2016  02:35

  也许有人会认为,自己出钱购买的树木,想什么时候砍就什么时候砍。殊不知,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庐江县人黄某就因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其从他人处购买的树木触犯刑法。9月12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以7000元价格从庐江县冶父山镇大岗村陈院组购买了瓢塘洼、束家大洼两处山场林木的所有权。买来之后,黄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佣他人擅自砍伐两处山场的杉树、朴树、枫香树等树木,后经鉴定,两处山场被砍伐林木蓄积共计131.52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蓄积131.5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依法对其所犯的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采伐。不少农户因为不懂法律,在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越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情况下成规模砍伐买卖自家林木而涉嫌犯罪。广大农户采伐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面积、株数、树种等进行砍伐,切莫因无知而犯法。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 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