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撤回淮南星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决定

26.11.2016  00:33

财会〔2016〕1755号

淮南星华会计师事务所:

因你所未保持设立条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厅于2016年8月12日以财会函〔2016〕268号文向你所下发了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你所在60日内进行整改。现已过整改期,你所仍未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根据《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所设立许可。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效力。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