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和解决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情况的报告

26.11.2014  06:30

——2014年3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李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安排,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全省控制和解决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建筑施工扬尘基本情况及防治工作现状
      建筑施工扬尘是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及与之相关的运输活动过程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等一般性的粉尘或烟尘。据统计,2013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面积58038万平方米,比“十一五”期末增长126.5%,年均增长42.2%;拆除房屋面积逾1000万平方米。
      随着建筑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建、拆、运、堆”等建筑活动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扬尘,主要体现在:施工过程中,包括土方开挖及回填,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以及施工场地未围挡、道路未硬化、浮土积土未覆盖、建筑垃圾未清运等产生的扬尘;拆除工程施工中,包括防治措施不当或无防治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后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等产生的扬尘;建筑垃圾运输中,运输车辆未净车出场、未严密封闭造成沿途洒落产生的扬尘;以及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混凝土搅拌站原材料露天堆放等产生的扬尘。
      与其他空气污染物相比,社会公众对建筑施工扬尘感受更为直接和敏感。面对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省审时度势,积极采取措施防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3年12月24日,王学军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要求加强相关重点领域扬尘治理。12月31日,陈树隆副省长主持召开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确定了建筑施工扬尘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并要求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加大处罚力度。2014年1月17日,省人大城建环资委、法工委到省住建厅调研和指导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省住建厅今年成立了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2月份召开了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现场会,全面动员部署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合肥、蚌埠等市成立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池州、亳州、淮北等市专门设置了渣土管理办公室。
      (二)出台相关制度。省住建厅在认真调研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省份管理经验,经省政府同意,于今年1月底出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针对扬尘防治,编制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评价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建筑垃圾实行运输企业准入制、处置核准制、净车出场制。合肥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等配套文件,实行扬尘防治经费专户管理制度。宿州、淮南、铜陵市出台了《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散装货物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的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工作措施。省住建厅自今年3月份起,在全省开展扬尘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启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监督。合肥市自今年1月7日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已检查项目1800多个,对42个存在问题的项目作出强制停工整改的处理;马鞍山市实行建筑渣土清运网格化全天候监管;蚌埠市加强建筑渣土“出土、倾倒、路面运输”两点一线的监管和控制,并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全程监控;芜湖市实施建筑工地精细化管理,建立扬尘防治部门联动机制,积极推进环保型搅拌站建设。各地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为抓手,提高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水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工程点多、面广、线长,所用材料一般多为沙、石、水泥等颗粒状物,且为露天作业,易产生扬尘。我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社会公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当前,建筑施工扬尘问题突出表现在:建筑工地防尘工作薄弱、房屋拆迁施工扬尘突出、渣土运输造成二次污染、建筑垃圾随意处置等。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受惯性思维影响,认为构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因素很多,建筑施工扬尘占比较小,对大气质量影响不大,且无论是作业环境,还是施工用材,产生扬尘不可避免,导致主观上只重视施工质量安全,缺乏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主动作为意识。
      (二)监管有缺失。一是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监管内容未覆盖扬尘治理。二是施工扬尘污染检测工作一直未开展,且现场检测难度大,导致“扬尘随时可以发生、监管不能实时发现”。三是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以2013年为例,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管人均监督面积已超过70万平方米,合肥市甚至超过100万平方米。四是部门之间缺少联动,未形成扬尘治理合力。
      (三)法制不健全。从立法层面看,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散见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一些相关规定,而近期出台的《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仅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建设不完善、不系统,导致建筑活动各方责任主体在扬尘治理上的责任容易缺失,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实施处罚。
      (四)费用难保障。目前建筑工程市场招标中,施工单位为中标而压低工程报价,减少和扣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部分工地扬尘防治设施和措施不能落实到位。特别是市政道路等工程扬尘治理工作量大,扬尘治理经费明显投入不足。而现行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标准,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进行单列并列入不可竞争费用,进一步造成了防治费用难以保障。
      (五)标准不明确。建筑施工扬尘属无组织排放,目前国内缺乏具有普遍指导性的技术规范和污染排放标准,施工现场也没有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和标准,源头治理和过程治理无据可依。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设部门要从改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扬尘防治工作,并将其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关于防治大气污染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严防严治、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增强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责任意识。
      (二)明确目标任务。为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取得实效,总的工作目标是:到“十二五”期末,建立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到2017年,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PM10平均值较2012年下降10%以上。其中,到2015年,全省施工现场外立面防护、围挡、车辆冲洗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合肥市建成区达到100%,其他市建成区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75%以上;建成区适宜机扫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房屋拆除工程金属或硬质材料围挡达标率达到100%,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100%达到环保要求。
      围绕上述目标,计划分3个阶段推进:一是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2014年5月),加大宣传力度,细化工作方案。二是重点整治阶段(2014年6月—2015年12月),深入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三是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1月—2017年12月),健全全省建筑施工扬尘动态监控体系,构建防治长效机制。
      (三)突出工作重点。一是强化建筑施工和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全省建设部门要将建筑施工和房屋拆除扬尘防治纳入日常监管范畴,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开工程序,凡建设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未按要求设立扬尘治理费用专用帐户,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格防治措施,凡工地围挡、道路硬化、安全网设置、车辆冲洗设备等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严格实施处罚,凡严重违反扬尘防治要求的建筑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重点监管。二是加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管理力度。各地市容、环卫、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管理;狠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做到净车出场、密闭运输;采用GPS监控等数字化技术,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实行全程、实时监控;逐步淘汰落后的道路清扫设备,提高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三是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堆放专用场地。各地要合理测算建筑工程规模,抓紧布局规划和建设建筑垃圾堆放专用场地。2014年底前,各市均要设置满足建筑活动需要的垃圾堆放专用场地,各县要完成垃圾堆放专用场地布点规划。四是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工作。各地结合城市文明创建、“三线三边”城乡环境整治、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绿道建设、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等活动,大力开展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重点是对施工工地、市政道路等区域裸露泥地进行绿化,发挥绿化防治扬尘的功能。五是积极倡导绿色施工。围绕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鼓励、支持采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减少现场施工扬尘。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四)落实各方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监控,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机动车辆运营管理。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负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具体承担建筑施工扬尘的防治工作;监理单位具体负责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建立、防治费用的使用、防治责任的落实等。
      (五)完善保障机制。省住建厅制定扬尘污染治理费用标准;研究拟定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推进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奖惩制度,对防治不力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实行约谈。加强监管,将扬尘防治工作列入企业诚信评价和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内容。省各有关部门要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情况列入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和园林城市(县城)考核指标。

信息来源: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