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队讨债 银行伪造合同抢‘身位’”追踪

05.04.2016  06:28
摘要 当事人是张彬祥(化名)和赵德胜(化名)起诉某银行合肥分行曾用虚假证据与包括张彬祥、赵德胜在内的多位市民“争抢”合肥一家融资担保公司的1500万元冻结款。经省高院和合肥市中院的多次判决,认定银行提供的质押合同是“倒签”的。张彬祥、赵德胜认为银行的恶意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要求银行予以赔偿。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 日前,合肥中院审理了一起非常罕见的上诉案件。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张彬祥(化名)和赵德胜(化名)。他们起诉某银行合肥分行曾用虚假证据与包括张彬祥、赵德胜在内的多位市民“争抢”合肥一家融资担保公司的1500万元冻结款。经省高院和合肥市中院的多次判决,认定银行提供的质押合同是“倒签”的。张彬祥、赵德胜认为银行的恶意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要求银行予以赔偿。

  由头:打三年官司“抢”优先受偿权

  2011年至2012年,张彬祥和赵德胜陆续借给陈某某1500万元,安徽久盛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盛钢铁贸易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为这些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初,因对方无力偿还债务,张彬祥、赵德胜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此外,另有多人也陆续提起诉讼。其间,经法院通知,某银行合肥分行依法冻结了久盛担保公司账户内的1500万元。2012年6月份,就在张彬祥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银行却突然提出异议,称自己对久盛担保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了这笔钱,银行与张彬祥等人打起了官司“车轮战”。直到2015年,在省高院和合肥中院陆续作出多份判决之后,1500万元的归属才有了定论:银行的说法没有根据。随后,张彬祥和赵德胜拿到了属于他们的584万余元。

  起诉:伪造证据遭巨额索赔

  去年6月份,张彬祥和赵德胜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因三年官司导致的巨额损失。

  记者获悉,当初银行与多位市民“争抢”1500万元的核心证据是数份《保证金质押合同》,落款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不过,省高院的相关判决认定,《保证金质押合同》上久盛担保公司的印章存在明显异常。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印章形成时间是在2011年11月22日以后。对于这种不合常理之处,银行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法院对4份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瑶海区法院在审理后续案件时,对银行的行为做出了进一步认定:“银行与他人串通以“倒签”合同为虚假证据,向合肥市中院提起执行异议、案外人之诉。”

  一审判银行赔一百万

  去年底,瑶海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瑶海区法院审理查明,银行的行为已构成对张彬祥和赵德胜的侵权。法院解释称,张彬祥和赵德胜对584万元依法享有合法的债权。但是,银行为了不让这笔冻结款项被扣划走,提供虚假证据,陆续提起多个诉讼。法院认定,正是由于银行的这种行为导致了张彬祥和赵德胜的债权迟迟不能执行到位,“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诉讼中,张彬祥和赵德胜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按照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赔偿,折算后应为403万余元。对此,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这个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瑶海区法院判令银行按照同类贷款利率的1倍赔偿两名原告的损失,约为100万元。

  进展:不满赔偿双方均上诉

  张彬祥、赵德胜认为一审判决对赔偿额的认定不合理,应按照4倍予以计算;银行则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双方均向合肥中院提起了上诉。日前,合肥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中,银行认为并没有恶意诉讼的行为,持续3年的官司是银行合法的维权途径,没有任何不当,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对此,张彬祥、赵德胜则反驳称,银行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提起多个诉讼,应当承担赔偿中责任。目前,该案尚未终审判决。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李进 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