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买在18楼未婚妻不干了 这该如何是好?

09.12.2016  12:07

   中安在线讯 据芜湖新闻网报道,18层!不少中国人忌讳这个楼层,阿刚(化名)的女友也不例外。听说婚房买在18楼后,阿刚女友不干了,她要求阿刚换购新房,可房屋认购协议上对此有约定,这该如何是好?近日,弋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6月中旬的一日,阿刚与安徽某投资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阿刚自愿向安徽某投资公司认购某小区3幢2单元1801室,阿刚同意签署认购书后在该公司的销售全过程中不更名、不增减名和不换房,若阿刚不能按照认购书姓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阿刚违约,安徽某投资公司可以单方终止认购书,另行销售该房屋,阿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阿刚向安徽某投资公司缴纳购房定金20000元,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向阿刚开具了预售定金发票。

  事后,阿刚女友不同意购买18层房屋,并为此事与阿刚发生矛盾。几日后,阿刚父亲到安徽某投资公司处协商此事,并在《换房申请审批表》认购人(签字)栏下签字。《换房申请审批表》载明:将3-2-1801室更换为3-2-2501室房屋;换房申请说明:“客户购买房源为结婚所用,当时女方未到场,和女方协商后,决定更换楼层,并保证不更换其他楼层。”安徽某投资有公司于同日开具了金额为20000元的定金发票一份。

  阿刚父亲回家与阿刚协商后,阿刚不同意购买3-2-2501室房屋。7月初,安徽某投资公司向阿刚发出《签约通知》一份,通知阿刚在接到通知后某日签署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阿刚收到通知后未与安徽某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12月底,安徽某投资公司退还阿刚购房定金10000元。后阿刚要求安徽某投资公司退还剩余定金10000元,遭到拒绝,于是阿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其性质为预约合同,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在约定期间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阿刚依照合同约定向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交纳的定金,该定金是为了保证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交付的金钱。

  根据该案现有证据,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阿刚提出变更认购物业而交易双方未能就阿刚要求变更认购物业的主张达成合意,故《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依约签订的责任在于阿刚。阿刚作为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拒绝订立主合同,根据定金罚则,阿刚无权要求安徽某投资公司返还定金。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饶剑 石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