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戒毒所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

06.09.2015  18:31

 

一是建立警务督察长制度,由所主要领导任总督察长,领导班子成员任督察长,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轮值制度,担负好相应警督务察工作职责。二是明确督察重点,将省厅6个方面专项警务督察活动细化分解,按月制定警务督察计划和方案,明确督察人员、督察内容和督察方式。三是完善警务督察工作责任制,实行“谁督察、谁签字、谁负责”。四是完善警务督察记录制度,各类检查、督察一律进行情况登记,分类汇总后形成督察建议,上报各自分管部门的督察长,经审核后向被检查、督察单位反馈。五是完善警务督察通报报告制度,对各单位、各部门在自查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向所党委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六是完善跟踪督察制度,对督察建议提出问题,要求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明确整改任务和整改时限,并对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回头看”,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查验收,实行销号式管理。同时,对整改不力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警务督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与评先评优、个人奖惩挂钩。

(宝丰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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