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28.09.2017  10:17

  省水利厅日前印发《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也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分别按对应管理权限审批。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材料。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

  《实施细则》明确,入河排污口试运行满三个月,正式投入使用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本细则出台前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划定三个时段,进行依法依规整治,规范解决历史存疑问题,便于全省入河排污口的监管。

原标题:我省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范智 王恺    编辑:陆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