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实施意见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展开

18.12.2015  06:02

  记者12月17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日前就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出台实施意见,明确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均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对其分类进行救助。

  实施意见要求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各市、县(市、区)要在今年底前,合并“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完善城乡统筹机制。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也属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针对上述救助对象,我省将进一步完善资助参保参合、门诊和住院救助制度。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家庭成员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办理,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因起付线原因未能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的认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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