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实施意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18.12.2015  08:33

  安徽网络广播电视台讯 (记者马静)昨天,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就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界定、救助报销标准、医疗救助与相关医保制度衔接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实施意见》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实施意见》要求: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全额或定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各类社会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实施意见》特别指出:各市、县要在2015年底前,合并之前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 编辑: 张文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