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引发彩礼纠纷[第307期司法连线]

13.11.2014  18:48

近日,南陵县许镇司法所化解了一起因闪婚而引起的彩礼纠纷。

2013年11月,许镇某村的小彭经人介绍认识了男青年小李。仅仅两个月后,二人便按照家乡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后来的生活中,两人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感情也逐渐淡化。今年8月底,小彭提出解除婚约,但小李要求小彭返还婚前彩礼钱4.8万元、2.6万元的定亲首饰以及因结婚布置新房花费的装修费8万元,而小彭则只愿退还5万元。双方因为返还彩礼金额分歧较大,屡次发生争吵,争执不下。今年9月,小彭来到许镇司法所请求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首先批评了二人对婚姻的草率,并告诉小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小李家起诉,法律会支持他们要回彩礼钱。另一方面,也劝小李及其家人多为女方考虑,毕竟两人曾经生活在一起,有一些感情基础,作为男方应该多承担一点责任,而房屋装修的费用是用在小李自己的房屋,现在房子仍归男方所有,所以没理由让女方承担费用。

最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彭返还小李家彩礼钱4.2万元和价值2.6万元的首饰,并自愿解除同居关系。至此,因同居而引起的彩礼纠纷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顺利化解。吴增彦  谢汲波

稿件来源:2014年11月13日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