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通话固定证据打赢官司

09.03.2016  07:35

  阜南县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建设工程装饰合同纠纷案件,直接采用录音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成立,支持了施工人的请求。

  一年多前,张玲与王龙(均系化名)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一水电装修工程交由王龙施工,包工包料,合计2.3万元。王龙按照约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后,第三人张某经张玲授权付给王龙5000元,尚欠王龙工程款1.8万元未付。王龙多次打电话催要,张玲不承认欠款。此间,王龙用手机对与张玲的通话进行了录音,随后向法院起诉。开庭审理时,张玲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第三人张某和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阜南县法院认为: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依据该规定,录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具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效力:录音手段合法,录音无疑点,录音有其他证据佐证。王龙虽然是偷录,但没有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进行录音,提交的录音未经剪接、编辑或者伪造,录音与证人证言一致,能形成完整、统一的证据链。法院认定张玲欠王龙1.8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成立,判决张玲如数给付。

  张玲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采信录音证据系伪造为由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张玲未对录音证据申请鉴定,也没有提供证据推翻录音证据的证明力,故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评说】

  现实中,亲属、朋友之间往往基于信任、面子等而未签订书面协议等证据,在发生纠纷维权时,发现面临证据欠缺,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已无法保存和还原。在此情况下,要积极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最好选用录音效果好的录音设备;录音中的各方当事人身份、时间要在录音中有所体现;要让对方多说话,多说争议的事实,如欠款金额、偿还数额、工程数量、楼房层数等;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录音内容不得随意外传,避免损害对方的个人隐私。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王刚 李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