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母亲“引狼入室” 女孩频遭继父猥亵强奸

20.11.2014  11:38

  作为小玲的继父,桂某某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反而扮演了一个“色狼”的角色。近日,桂某某因多次猥亵、强奸小玲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桂某某,男,1976年10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三山区人。2006年,桂某某和李娟(化名)相识同居时,李娟的女儿小玲(化名)才8周岁。2009年9月,桂某某和李娟办理了结婚登记。这段婚姻并未维持太久,2013年6月,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的两人离了婚。

  桂某某和李娟的结合,对于小玲来说,是一场噩梦。2007年春节期间,李娟带着放寒假的小玲到了桂某某在峨桥镇的家里,一天夜间,和李娟母女睡在一起的桂某某趁小玲睡觉之际,用手抠摸小玲。发现小玲没有反抗,桂某某放心了不少,并在那个春节期间多次对小玲实施猥亵行为。

  记者在法院判决书里看到,桂某某每次对小玲实施猥亵行为时,小玲都有所察觉,但因心里害怕,她始终未敢声张。桂某某也曾威胁小玲说,如果小玲把这些事情告诉别人,警察就会把她和桂某某都抓走的,而且她妈妈也不会要她,还会打她。

  就这样,小玲在面对桂某某的侵犯时,俨然成了一只“沉默的羔羊”。或是感觉自己的劣行不会败露,桂某某后来开始变本加厉起来,他对小玲犯下的罪行,自然也就不再止于猥亵了。

  2007年暑假期间,桂某某和李娟共同租住在镜湖区杨家门附近的一处出租屋里,放暑假的小玲和他们同住。一天晚上,桂某某趁李娟外出、小玲一人在家睡觉之际,在该出租房内强行与小玲发生了性关系。那是桂某某第一次强奸小玲,那时,小玲才9岁。

  此后,桂某某又多次对小玲实施强奸或者猥亵行为。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期间,桂某某利用与小玲共同居住或生活期间,趁李娟外出或不备之际,多次猥亵或强奸小玲,并采取言语恐吓方式逼迫小玲不准将此事告诉任何人。

  小玲事后称,桂某某每次对她实施强奸时,自己都会反抗,但因力气太小,最终桂某某还是得逞了;她也曾大声喊叫过,但只要她一喊出声,桂某某便会用手捂住她的嘴巴。

  对于桂某某对小玲犯下的罪行,李娟一直被蒙在鼓里。2013年6月份两人离婚后,小玲的精神状态好了不少。但当2014年元月,从外打工回来的桂某某再次来到李娟和小玲居住的地方时,小玲的情绪开始变得非常不安并选择了离家出走。

  桂某某刚回来,小玲就有了异常举动,这让李娟心里泛起疑团。为弄清事情原委,李娟在将小玲找回家后追问小玲其中原因。禁不住李娟的一再追问,小玲最后哭着说出了桂某某猥亵、强奸及不准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任何人的事情。

  李娟为了核实小玲所说是否属实以及保存证据,她购买了录音笔,并将自己与桂某某的谈话内容录了下来。桂某某猥亵、强奸小玲的事情由此案发。2014年2月,桂某某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桂某某多次猥亵、强奸小玲,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桂某某明知小玲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应予从重处罚。

  根据桂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决定对桂某某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赔偿小玲医疗费等人民币5000元。(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