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内衣引发的讼请被驳回 “驰名商标”不得再用

17.05.2016  19:26
摘要 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四条确实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将构成违法并面临10万元的处罚。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这样的广告语曾经随处可见。不过,根据最新的商标法,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用于包装或广告,则构成违法。

  合肥的王先生从超市购买一条平角裤,平角裤的包装上赫然写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王先生于是依据相关法律将涉事超市告上法庭。不过,合肥庐阳法院近日开庭审理这起纠纷后,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那么,王先生为何败诉了呢?

  去年8月25日,王先生花29.9元在合肥某超市购买了江苏某公司生产的AB牌竹纤维平角裤一条,该商品外包装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王先生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可是,超市销售的这款商品包装却标有“驰名商标”字样,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在与超市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将涉事的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购物款29.9元并赔偿500元及误工费、路费3000元。

  庭审中,被告方某超市辩称:尽管超市销售的这款平角裤在包装上标注的“中国驰名商标”属于新商标法禁止标示的内容,但该商品系在新商标法实施前生产并进入流通领域,不属于标示不当。

  超市方面随即当庭出示了一份进货电子账簿,该账簿记载该超市AB牌竹纤维平角裤最后一次进货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超市方面还表示,涉案商品是合格商品且明码标价,涉案商品标注的内容是真实的,没有弄虚作假的成分,不存在欺诈行为。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四条确实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将构成违法并面临10万元的处罚。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有关通知规定:新商标法实施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产品生产日期在2014年5月1日前已离厂出库并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符合相关要求。原告王先生也无证据证明超市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 合肥晚报     作者: 李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