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中院发布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5.03.2017  15:34

   中安在线讯 据芜湖新闻网报道,3月14日,市中级法院发布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纠纷、消费欺诈等多个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领域。

  其中,一起汽车消费欺诈案较具代表意义。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汪某委托丁某在常州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牌朗逸轿车。汪某将车开回家当日,被他人发现新车存在大面积补漆,遂向丁某和常州某汽车公司交涉,但对方均未理睬。经消费者协会协商无果,致诉。无为县法院判决汪某将其所购的大众牌轿车退还常州某汽车公司;常州某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已购的保险费,同时三倍赔偿汪某购车款。近日该案经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且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完毕。

  据了解,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无为县法院对汽车行业消费欺诈作出的首例“退一赔三”判决,这是法律对不诚信商家欺诈行为的一种严惩。该案例表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新消法在实际案件中正发挥积极作用。

  相较于在实体店购物,虽然市民在网上购物更加便捷、成本更低,但是存在的侵权风险更大。去年来,市两级法院着力强化网络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被告人强某发现网站销售保健品利润大,虚构其为官方授权网站销售保健品等商品,雇请王某负责员工管理等辅助性工作,找到贾某某经营的华东物流快递平台,由其提供货物并负责代发货。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间,三被告人销售假冒“萃能”“珑珠”“拉牡蛎拉”“知医堂”等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到261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强某、贾某某、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185万元予以追缴;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

  据介绍,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3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制作产品网页,虚构其为唯一官方授权网站销售多种假冒保健品,购进相关商品时完全不履行审查义务,其行为不仅侵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严重影响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法院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适用监禁刑的同时,从重判处罚金刑,追缴犯罪所得,有效抑制和打击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

原标题:市中院发布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王洋 江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