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要求严格遵守2015年全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03.07.2015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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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要按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具体计划并分解到县(市、区)。各地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凡违背此项规定招收的学生不能建立和取得学籍,更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违规招生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及有关称号。省市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分解指标应不低于学校招生计划的8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的联合招生。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违反规定的,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其他普通高中由主管部门处罚。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

一、合肥市

1.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坚持县(市)区为主、“就近、免试”的原则,实行“单校划片”和“两个一致”的招生办法。公、民办学校均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经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招收特长生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严禁公办学校跨行政区招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严格控制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大班额”。市区及县(市)城区学校择校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本校招生总数的4%以下。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定点学校。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

2.普通高中。2015年合肥市市区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比例为85%,录取最低控制线为所填报的省示范高中统招生录取分数线线下40分。各县(市)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比例不得低于85%,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实行100%的指标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区域、学校、班级、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各地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各地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办法、招生结果和政策执行情况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招生。

二、淮北市

1.义务教育。招生实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不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不以任何借口选拔新生,不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入学区域招生。公立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初中起始年级的规范招生工作与省级示范高中的定向生指标挂钩。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校中校”或以公办学校的无形资产参与民办学校办学。实施招生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普通高中。2015年省示范高中拿出80%的招生指标,依据办学水平等因素分解到各初中,实行分校录取。定向生录取分数最低线为所报考的省示范高中统招分数线下浮60分。凡学籍在报名学校不足3年的,不得享受该校的定向指标。公办普通高中除招收进城务工的流动人员子女外,不得跨市招生。同城区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省示范高中特长生招生计划单列,不得突破该校招生计划的6%。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

三、亳州市

1.义务教育。合理划片、相对就近、免试入学。“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招生”原则。保证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实现“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严禁收取择校费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

2.普通高中。采取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试行学校面向本县区初中应届毕业生自主招生、初中学校校长实名推荐招生、特长生招生与全省统一考试招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已被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初中校长实名推荐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填报志愿。省、市示范高中80%招生指标定向分解到各初级中学(含民办初级中学),历届生不享受省级示范高中定向招生指标。公办普通高中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县区招生。市外普通高中学校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在本市招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民办高中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招生计划,经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招生,但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不得录取已被他校录取的考生。

四、宿州市

1.义务教育。埇桥区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宿城一初中实行电脑派位,其他初中实行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就近入学。砀山县小学、初中按照新划定的学区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招生,各招生学校均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不得以重点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普通高中。省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含民办初中)。县区教体局将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80%定向分解到各初中,并注意向农村薄弱学校倾斜。定向生对象为初中应届在籍生,并须在该校就读3年才能享受定向生待遇。定向生的录取纳入计划内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在市划定的统招录取控制线下,最多降80分录取。

五、蚌埠市

1.义务教育。各县区和学校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实行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初级中学严格按照对口小学进行招生,严禁招收非对口小学毕业生。经批准招生的民办学校及相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必须实行电脑派位,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派员进行全程监督。初级中学一律平行分班,不得对新生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简章及广告宣传材料须经所在县、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民办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

2.普通高中。省示范高中80%的统招指标分解到各完中、初中。所有公办普通高中在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平台上统一录取,任何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自行录取。改革普通高中录取的单一形式,在完全中学实行推荐优秀毕业生直升高中。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三县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按照职普相当的原则统一划定。任何高中学校不得招收线下考生,市教育局不予线下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个人负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市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不再单列。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方案需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

六、阜阳市

1. 义务教育。控制热点学校入学规模,减少跨学区入学比例。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考试、测试和面试;严禁公办学校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作为依据进行招生;严禁小学向初中推荐择校生源;严禁初中向小学摸底,索取优质生源;严禁学校签约录取学生;严禁任何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公办学校有空余新生学额的,要采取公开报名、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经所属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所属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及时在学校和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2.普通高中。省、市级示范高中80%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100%的定向分解。应历届考生分开录取,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在录取新生时,历届生的录取分数线在各校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之上,应提高不低于中考总分10%的比例。阜阳一中等13所省级示范高中不再招收历届生。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市辖5县(市)的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辖区内招生,确需跨县域的要经过批准;对违反规定的招生将不予注册学籍。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县市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县级教育部门批准,跨县市区招生的要经学校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七、淮南市

1.义务教育。按照“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全面实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从2015年秋季开始,中小学入学通知书全部改由县区政府统一发放。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人数时,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严禁以考试方式进行选拔招生。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严禁虚设班级和人籍分离。合理控制优质学校的办学规模,严格控制校额班额。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招收择校生,严禁以捐资助学、借读、共建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政策,确保随迁子女“零障碍”入学。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实行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普通高中。省示范高中将招生计划的80%作为分配指标,依据本届毕业生七年级进校时的学籍人数分配到指定区域内的初中学校。在学籍所在初中学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方可享受该校省示范高中分配指标的资格。指标分配控制线是指以各省示范高中统招计划数为基数,从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最后一名考生的中考分数下降30分,作为该校的指标分配控制线。严禁普通高中学生在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借读。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

八、滁州市

1.义务教育。实行公示制度。小学招生工作,各小学需将新生入学信息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一周;小学升初中工作,各小学需将采集的小升初学生信息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一周,各初中需将核查后的小升初新生信息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一周。须公布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基教科和监察室电话号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普通高中。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私自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学校自行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违规招生的学校,市教体局将视情削减其招生计划。严禁公办高中擅自跨区域招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严禁借读。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

九、六安市

1. 义务教育。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向社会公布招生范围、招生人数、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信息。择校生比例控制在当年招生数5%以内。义务教育阶段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分层次班等;严禁任何学校举办所谓“实验班”、“衔接班”等。积极做好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与城市儿童少年一样相对就近、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2.普通高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及六安一中东校区、六安二中西校区拿出招生计划的80%指标,依据初中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水平和质量、办学行为规范、对偏远学校的倾斜等因素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定向分配指标的录取,控制在省级示范高中本校招生计划20%指标录取分数线下70分(含70分)以内。民办普通高中可以拿出本校招生计划的40%指标在中考成绩公布后、面向本市自主招生。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公、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私自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各县、区教育局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

十、马鞍山

1.义务教育。严格控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均不得注册学籍、不得填报分配到校的指标生志愿。各小学、初中在招收新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选拔,不得举办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严格控制班级学额。清理和取消一切歧视性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都有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的义务;学区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2.普通高中。2015年,马鞍山市区四所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100%分配到市区各初中学校,各县实行“将省示范高中全部招生计划的90%依据相关因素分解到各初中”政策。自2016年起,马鞍山市将统一执行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100%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政策。市区公办初中学校择校生和民办学校超计划招生的学生数不作为该校省示范高中计划分配的学生数基数。在外地借读(外地学籍)的本市市区户口学生,初中毕业回本市报名参加中考,列入户籍所在学区学校指标生分配基数并享受该校指标生报考待遇。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到校生志愿。市区公办学校的择校生不得报考市二中和红星中学;民办学校超计划的学生不得填报分配到校的指标生志愿。

十一、芜湖市

1.义务教育。实行公办学校依据审定地址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办法,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区有公办学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下同)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优先保障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学生就近入学。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相关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14〕21号)的要求,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外来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芜教基〔2015〕10号)办理。

2.普通高中。继续坚持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将省级示范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80%切块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须经所在市、县教育部门批准。严格控制中考政策性加分,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

十二、宣城市

1.义务教育。全市各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公办学校严格实行“免试、划片、就近”政策,坚持合理划片、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市委、政府领导明确提出“不打招呼”、“不批条子”,杜绝“以钱择校、以分择校、以钱择校”行为。市区民办学校招生根据招生计划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消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障碍,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逐步取消定点学校,努力实现“三个一样”。

2.普通高中。继续坚持将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2015年各校分解指标应不低于学校招生计划的8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省级示范高中招收历届生的比例控制在各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录取初中阶段在籍超过三年考生的比例控制在各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以内。严格执行“两个统一”、“两个坚持” 、“两个反对” 和“两个严禁”,进一步规范中招行为。

十三、铜陵市

1.义务教育。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除边远农村地区及因历史原因,经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协调确定跨区就学区域外,严禁城郊及中心城区学校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按规定接收进城务工等外来人员子女入学。妥善安排三类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平等入学。自2015年秋季起,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一律实施“阳光分班”政策。

2.普通高中。继续坚持将省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学校),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市一中、市三中两所省示范高中定向分配到市区各初中的指标为市区学校招生计划的80%,定向分配到铜陵县的计划为150人;同时,铜陵县一中在市区招生180人。2015年,全市普通高中继续全面实施“阳光招生”。省示范普通高中分配到校指标列入招生计划,统一公布、统一报考志愿、统一录取。各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接收本市其它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借读。普通高中学籍注册按照“严格计划审核、规范录取手续、分校审核”的办法进行。

十四、池州市

1.义务教育。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包括面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不得招收特长生。全面推行“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实行均衡分班,严禁举办实验班等特殊班级,严禁分快慢班。市教育局将部分学校均衡分班进行重点监督。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及招生简章须报所属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2.普通高中。严格按照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录取,凡未通过招生录取及补录的,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考生,一律不能建立和取得普通高中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个人负责。严禁同城借读。任何学校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人代理招生以及有偿招生。各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要经过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市、县区统一管理,在招生计划未完成情况下,可以跨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

十五、安庆市

1.义务教育。全面推行“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公办学校继续实行“零择校”政策。自2014年起,凡已用于学区(即一所学校覆盖的招生区域)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在小学阶段6年、初中阶段3年内,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区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权证的发证时间须在当年的6月30日前。

2.普通高中招生。省示范高中将招生计划的80%作为定向指标。各初中对省示范高中分配指标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违反此规定的,根据情节对其给予处罚。民办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县(市、区)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意;鼓励各民办普通高中跨市招生,但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支持各县(市)教育局在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开展有特色有内涵的自主招生。

十六、黄山市

1.义务教育。坚持就近划片免试入学原则,根据适龄学生人数、教育布局、学校承载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划定学区。小学升初中,根据相对就近原则确定公办初中的对口小学,有条件的区县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一律不得违规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与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挂钩。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接收“择校生”。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确保随迁子女“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规范义务教育初始年级学生学籍录入和审批流程,坚持一生一籍一号,杜绝重复学籍和生籍分离。

2.普通高中。省示范高中学校80%招生指标分配到各公、民办初中学校,实行统一管理、分初中校录取。各公、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扩招。完不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在普高控制线上予以补招,但任何学校不得录取普高控制线以下的学生。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分数线可以由各校结合实际适度下浮,下浮幅度不能超过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划片招生,不得跨市招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

十七、广德县

1.义务教育。城区公办小学,教体局下达指导性计划,实施划片招生。农村小学组织本校责任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满足责任区内每一位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需求。民办小学根据县教体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公办初中本着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组织责任区内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农村初中招生责任区的划分以乡镇区划为准,同一乡镇有两所以上同级学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具体的责任范围。民办初中在教体局下达招生计划之内,按照规定自主招生,招生范围面向全县。任何学校招生不得与学生文化课成绩挂钩,不得以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严禁组织选拔性考试或变相考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成绩信息,严禁收取任何招生、择校费用。

2.普通高中。2015年广德中学招生计划85%分解到各初级中学。民办公助学校实验中学,承担60%的公办生培养义务,其民办生按40%比例划定。在外县市参加中考的学生,未经县教体局批准,不得擅自录取本县普通高中。

十八、宿松县

1.义务教育。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严格按“划片、就近、免试”原则招生,严禁公办学校招收非招生片区内的择校生。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符合上述“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片区学校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按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片区认定办法,确定到相关学校入学。

2.普通高中。省示范高中继续拿出招生总数的80%指标,依据各校实际符合定向政策学生数分解到各初中。从今年起,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就读满三年的应届毕业生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定向指标志愿。省示范高中统招和定向志愿不分开填报,合为一个志愿,录取时各校分别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统招生,再录取定向生,录满为止。各校定向指标招生录取最低分数,不低于报考学校统招生实际录取最低分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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