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帖过嘴瘾论坛成被告 女子状告两网站损害名誉权

12.10.2014  03:52

  10月9日,合肥市民陈女士将合肥某论坛和某热线的经营机构告上法庭,起因是有人在两个论坛上发帖,陈女士认为,帖子散布的内容虚假,损害了她的名誉权,给她和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

   购房产生纠纷 网帖引发关注

  陈女士说,3月份,她计划购置一套学区房,便到张某经营的房产中介咨询房源信息。事后,她查询了解到,这个房产中介没有取得房屋买卖资质。7月份,陈女士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

  不过,陈女士的做法却引来一场纠纷。陈女士称,从8月份起,张某曾多次向她讨要2万元费用。后来,陈女士发现,某论坛和某热线以及微博上陆续出现一个题为《陈某巨额购房为赖中介费,请黑社会恐吓大妈》的帖子。

  当日,陈女士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将两名自然人和某论坛、某热线的经营机构告上法庭。

  陈女士在诉状中表示,帖子造谣生事、歪曲事实,两家论坛在此次事件中对事实不加审查,任由发帖人在网上散布虚假事实,还帮助其扩大范围,将网帖置于网站首页,成为“帮凶”。陈女士说自己和家人遭受极大伤害。

  昨日,记者获悉,庐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涉嫌侵犯权益 论坛十次当被告

  “最近几年,这类案子屡有发生。 ”10月10日,包河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丁雷说。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该院审理了3起起诉合肥某论坛经营机构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去年又审理了6起同类案件。

  初略统计发现,最近3年来,该论坛已因网友发帖涉嫌侵犯他人权益而10次成了被告。那么,这些案件的审判情况如何呢?丁法官说,经他办理的9起案件中,“原告都胜诉了,或者双方达成了调解,可以说是一告一个准”。

  不得有偿删帖 严厉打击“水军”

  今后,大家在网上“发言”应谨慎。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转发”要担责任,不得“有偿删帖”,严厉打击“水军”,加大保护个人信息力度,并要求网站需提供侵权人信息等。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网站经营机构就有了提供侵权人信息的义务,从而便于被侵权人追加被告,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丁雷表示。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另一大亮点是对微博等自媒体的网络转发是否构成侵权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超告诉记者,微博等自媒体的影响力已越来越大,因此,司法解释对这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可更好地帮助被侵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