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时效已过 受伤职工如何索赔?

27.07.2015  12:04

  案例:家住庐江的盛某在一家粮油公司务工。2013年1月6日,盛某在工作时被滚落的稻包砸伤,造成股骨骨折等多处伤害。公司在垫付盛某第一次住院费用后,便没有再过问。2014年1月,盛某做完第二次手术后,向司法鉴定部门申请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向粮油公司主张赔偿;但粮油公司对盛某自行申请鉴定的结论表示不认可,认为事故是因盛某操作失误,由自己过失造成的。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最终来到郭河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对盛某超过一年时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表示惋惜。盛某在该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理应属于工伤事故。然而由于盛某已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因此不能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最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公司同意在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基础上,另外承担盛某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款3万元。

  专家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没有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论什么理由,一年的申请时效都是不能延长的,一旦错过了申请时效就很难再认定工伤了,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也难以得到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企业方不予认可此纠纷属工伤纠纷情况下,也只有按照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即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来进行调解。

  专家提醒:按工伤关系与按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来进行计算赔偿数额,相差数额不小。并且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往往还要根据受害人过错程度,减轻对方责任。因此,广大劳动者一方面要遵守劳动规章、操作流程,尽量防止伤害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如发生伤害事故,一定要保护好自身合法利益,及时申请工伤鉴定。(合肥在线-合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