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51岁男子因家庭矛盾锤杀儿媳受审

27.06.2014  08:18

  因与儿媳不和,51岁的男子清晨用锤子将27岁的儿媳杀死。经司法鉴定,该名男子患有复发性抑郁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今天上午,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杀人案。

  51岁的男子吴某,家住在肥东撮镇,高中文化学历,无业。

  今天上午9时30分,吴某被法警带上了法庭。据检方指控:吴某和自己27岁的儿媳陈某关系不和,遂因忌恨萌生杀人动机。2013年11月29日,吴某来到了儿媳住处,用羊角锤打击了陈某的头部,用手掐、捂陈某的颈部、口鼻部,致被害人死亡。经鉴定,陈某系钝器打击头部、捂压口鼻,勒颈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死亡。

  2014年2月,经过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吴某患有复发性抑郁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检方的指控,吴某却表示“不属实”,并否认了自己与儿媳妇的矛盾。

  然而,在公安机关供述时,吴某曾表示过,自己和儿媳妇是有矛盾的。他曾一度怀疑,“儿媳妇总是咒自己死,说自己命活不长,以后不给自己养老。”于是他“怀恨在心,起了杀心”。

  在法庭上,受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表示,儿媳陈某的死,给其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89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据了解,当天早上,儿媳陈某原本打电话让婆婆去接三岁的小孙女。然而,吴某自己主动要求去接小孙女。因见吴某迟迟不归,婆婆曾几次打电话,后来前来察看究竟,却总也打不开门。在女婿的帮助下,一家人终于进了屋子,却发现吴某在屋子里走来走去,儿媳躺在血泊中,小孙女在哭泣……

  检方认为,吴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其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至记者截稿时止,本案仍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