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居民参保提高待遇发放 “老有所养”将获更多保障

05.01.2015  08:10

  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总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丧葬补助金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

   统一并提升缴费档次完善缴费激励机制

  据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实施意见》的亮点首先体现在统一规定并适当提高了缴费档次。在原来新农保设定100元至500元5档、城居保设定100元至1000元10档的基础上,合并设定为13个档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3个档次。 “这样设计,出于多方面考虑。首先,我省城乡居民年收入稳步增长,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部分居民已具备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条件。此外,也借鉴了外省做法。目前全国已出台实施意见的省份,大部分都增设了缴费档次,如湖南、四川等省已增设3000元档次,山东省最高缴费档次为5000元。 ”省人社厅农保处处长彭家海说。

  缴费档次增多了,如何调动参保缴费积极性?我省相应提高总体缴费补贴水平。 《实施意见》明确了最低补贴标准: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同时,还鼓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区缴费补贴标准。据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这一规定,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人员实行梯次补贴,提高了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人员的补贴标准,有利于激励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完善特困群体代缴政策鼓励有条件地区提高待遇发放

  《实施意见》明确,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省人社厅农保处有关人士表示,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给地方上留有选择空间,二是目前我省已有29个县(市、区)自行提高了代缴标准,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此外,重度残疾人、计生失独家庭属于特困群体,应鼓励支持当地政府给予代缴或多缴保费。

  此次我省还调整了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的规定。原政策规定,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地区承担。现在则是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

  “据各地反映,之前省里规定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太低,缺乏政策吸引力。新规出台后,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 ”彭家海说,“不过,各地在制定本地实施办法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这是对以前‘1%-10%’标准规定的取消,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加发标准,从而吸引居民长期缴费。 ”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调整个人账户计息和继承政策

  为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我省将统一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规定按照不低于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这一规定,既确定了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同时也为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留有空间。 ”省人社厅有关人士表示。

  我省还调整了个人账户计息和继承政策。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时规定,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而现在,则改为按国家规定计息。省人社厅有关人士解释,这样规定,是为了适应金融政策和管理方式的变化,更好地维护参保人权益。在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方面,此次我省规定,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这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一致,更有利于保护参保人的权益。

  据省人社厅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11月底,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3324.26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达867.74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78.13亿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使广大城乡居民直接受益。

  “当前,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这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举措,也能使城乡居民享受到更多的利益和更好的保障,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吸引力,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而推动建立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彭家海说。(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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