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皮导管遗留患者体内致患者伤残 医院依法赔偿

23.10.2015  06:43

  患者因车祸住院行脾切除术,因医护人员的疏忽大意,将一截长约6厘米的橡皮导管遗留在患者膀胱内,导致患者身体出现多种不适症状,多方医治,才找到病因,经鉴定,已经对患者构成十级伤残。索赔未果,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日前,当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1050元。

  2013年2月2日,明光市居民胡某某因车祸受伤,在当地一医院进行脾切除手术。出院后,胡某某一直感觉身体不适,遂于第二年11月在当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膀胱结石,后该医院对胡某某行“趾骨上膀胱切开取异物术”,术中“见膀胱内有一异物,长约6CM,橡皮管状”。手术治疗出院后,胡某某即以橡皮导管系治疗车祸伤时的医院所留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治疗车祸伤的医院给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留存于原告体内的约6CM长的橡皮导管系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由于被告医护人员的疏忽而形成,即能够推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故被告医院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滁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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