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公益性岗位企业可享补贴

23.07.2015  13:35

  今后,宿州市各类企业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均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据悉,为了引导各类企业开发更多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帮助更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宿州市人社部门进一步扩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政策享受范围,提高他们的幸福指数。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过去宿州市公益性岗位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类: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按照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政策,凡是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市内各类企业,均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企业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由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到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企业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执行,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个人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满后,企业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另据了解,公益性岗位必须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且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下列群体: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人员;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5-7级的残疾人。 (拂晓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