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泾县:公司吃“霸王餐” 法院算饭钱
26.02.2015 12:38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公司因商务接待需要,在他人经营的餐馆招待宴请,欠下就餐费未付被起诉。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泾县某公司给付原告沈某招待费12033元。
沈某在泾县经营着一家不大不小的土菜馆,由于菜品价廉味美,生意很红火。泾县某公司因业务接待需要,经常在沈某经营的土菜馆就餐,但由于未及时结算,截至2014年9月底,该公司共计拖欠沈某招待费12033元。上述所欠的招待费,沈某屡催无着,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与泾县某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有领款证明单及泾县某公司经手招待的经办人员签字的点菜单证明,事实清楚。沈某向泾县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泾县某公司应及时向沈某支付招待费,泾县某公司拖欠沈某招待费12033元未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市场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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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2015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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