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某酒店老板用过期调料被罚四千元

02.03.2016  17:15

   中安在线讯 据宣城新闻网报道,2月26日,宣城宣州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宣城某酒店老板严某罚款4000元。

  2015年5月5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安全检查时,在严某经营的“宣城市某大酒店”操作间(烹饪场所)内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艾茜五香粉1袋和无标签的大豆油1桶。经立案调查,该艾茜五香粉系严某于2014年9月20日从宣城农贸市场购进,共购进2袋,购进价3.5元/袋,其中1袋在保质期内已使用;无标签的大豆油于2015年5月2日从宣城市龙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购进1桶(50㎏),购进价340元/桶,上述食品的票据因保管不善丢失。至案发时止,严某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43.5元,无违法所得。严某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严某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扣押涉案食品;2、对严某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催告,严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

  2016年2月23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宣州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认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宣区)市监罚字[2015]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宣区)市监罚字[2015]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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