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职业化建设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6.06.2016  20:1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2015〕58号)都明确要求,“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是项重大系统工程,《关于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出台,其中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当值得关注。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国家考试。《审计法》要求,“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92年4月20日,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精神,审计署、人事部印发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正式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审计署、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批准颁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为持证人从事相应专业或技术岗位工作的重要依据。但是,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影响力还不大,譬如,其报考人数、参考人数远逊于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通过者的社会认可度也不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提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重要性、影响力,也是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建设题中之义,以下三个角度可以参考。

  一、细化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国家审计从业人员职业准入资格门槛。《国家审计准则》已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但还只是强调审计职业胜任能力。《关于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已很明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对专业能力有要求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任职条件之一。审计组长、主审等关键业务岗位,应当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相关职能单位应当履职尽责,尽快用至少是规范文件来落实具体措施明确建立国家审计职业准入资格门槛。

  二、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提请完善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关规定,认可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其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入资格门槛之一。既然审计法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那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三大“审计”业务就应当可以关联,审计专业技术也应当能够担当相关“审计”业务。若不然,审计师不能“审计”只有会计师“审计”,则是国家审计职业化建设的一大尴尬了。

  三、适应审计全覆盖要求,完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容。《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指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通过审计全覆盖发现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总结经济运行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世界审计组织主席、章程修订特别工作组主席、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6年3月在世界审计组织章程修订特别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国家审计应秉承“独立、良治、共享”的核心理念,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现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能够较好地引导应考人员及时掌握审计、会计、宏观经济运行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进一步更新和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但已不能够完全适应国家审计落实审计全覆盖的审计从业要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容应以财务资产真实性审计知识为基础,还应当进一步充实政策决策执行性、法规制度遵守性相关知识,更加体现立问题导向、查审计疑点、计职责绩效的特点,可以增加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经济分析、工程造价等等知识点。

  2016年4月18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等,将全面施行《公务员法》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为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建设再添新动力。关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发展完善正逢其时,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