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11.08.2014  22:20
  •   2014年7月27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又一重要法规制度,也是我国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强化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实施细则》共分8章60条,细化和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内容,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重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地区、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和内部管理情况;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审计评价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及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突出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审计整改、审计结果公告等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实施细则》,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切实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