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16〕1号

07.01.2016  17:0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范围的通知》(审办财发〔2015〕17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报送电子数据的范围和内容

(一)省本级财政收支管理数据、地方税收征管数据和工商管理数据,报送数据范围、内容和格式参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地方财政收支等相关电子数据的通知》(审办财发〔2014〕44号)。

(二)省以下财政部门(包括开发区,不含乡镇、街道)财政收支电子数据,包括财政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非税收入管理、总预算会计核算、财政专户核算、部门决算和年度财政决算报表、财政收支月报、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等。

(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电子数据,包括专项转移支付和限定支出科目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扶贫工作相关电子数据,包括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扶贫项目安排管理和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

(五)社会保障相关电子数据,包括社会保险电子数据、住房公积金电子数据、住房保障电子数据。

二、报送时间

自2016年起,每年1月和7月分别报送上年度全年和本年度上半年数据,首次报送数据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首次报送应包括2012年至2015年数据以及相关技术文档。社会保障相关电子数据报送时间和频率由省审计厅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省审计厅统筹安排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与审计部门共同组织好数据采集报送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