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黑车”遭查处 最低只罚五千

27.03.2015  06:07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这3部地方性法规。还决定对11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包括《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

  其中,《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而这一条款修改前的处罚力度要大的多,处罚上限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第一部针对非煤矿山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我省通过立法来制定矿山生产技术装备、资源利用、能源消耗、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束条件,其中规定为防止非煤矿山项目对所在地公众造成不利影响,所有核准非煤矿山项目都要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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