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细化省级分散采购管理规定

27.08.2014  18:18

      安徽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分散采购范围、组织实施、资金支付等作出细化规定。

      《通知》明确,省级分散采购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调出集中采购预算而进行的分散采购,按《通知》执行。

      在组织方式上,《通知》规定,分散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无须在安徽省财政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模块中申报。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通知》指出,分散采购资金支付由采购人按照采购资金性质办理支付。属于省财政厅支付的资金,在办理时需提交评审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等资料,以及采购方式和进口产品等批准文件。对未履行分散采购程序及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省财政厅将不予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