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6.12.2015  22:56
  2015年12月3日,李锦斌省长签署第261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
  答:管理办法的制定主要基于3个方面考虑。
  一是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政府权力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既要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审批项目,更要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瘦身”。清理和规范许可中介服务,理顺关系、打破垄断,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降低费用,解决“红顶中介”和中介“二政府”问题,打通行政许可“中梗阻”,是行政审批“瘦身”的重要途径。按照习总书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的要求,有必要通过立法,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予以规范,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消除审批“灰色地带”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进一步减轻企业发展的负担。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增强市场主体的内生发展动力。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多、效率不高、收费不合理,直接或间接地加大了企业的投资成本和机会成本。去年,国务院为减轻企业负担,先后多次发文要求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是进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立法的重要考量。
  三是规范用权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一些行政许可机关滥施权力,违法增设许可中介服务;将许可权的某些环节转交中介服务组织行使,变无偿的公共服务为有偿的中介服务;为许可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直接插手市场活动;限制外地中介服务组织到本地从业,搞市场地域保护;与中介服务组织人、财、物不分,结成利益共同体,严重损害行政权力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制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有助于进一步规制行政许可权,有效防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领域的廉政风险。
  问:如何解决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过多、过滥问题?
  答:管理办法从3个方面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进行规范。一是县级以上政府要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二是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基本要求;三是要求许可机关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许可中介服务项目。
  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往往不知道有哪些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所需要的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便民措施?
  答:针对这个问题,管理办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要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政府网站设立公示栏,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每一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公示具备法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不得少于3家。具备法定资格资质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都可以申请列入公示栏。
  通过公示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一是为行政许可申请人选择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提供选择的方便;二是开放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市场,打破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垄断。
  问:中介服务组织与行政许可机关利益牵连问题,社会反映强烈。对此问题的解决,管理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中介服务组织与行政许可机关利益关联,即通常所说的“红顶中介”、中介“二政府”,广为社会诟病,也是行政许可领域腐败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从制度源头予以根除。为些,管理办法对行政许可机关作了4项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为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二是不得将行政许可事项转交中介服务组织办理。三是不得通过设定特别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采信特定中介服务组织提供的中介服务等方式,变相为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四是不得与中介服务组织有职能、人员、财务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同时还要求,行政许可机关需要依法对中介服务进行审核的,审核的费用由许可机关承担。通过这些规定,切断行政许可机关与中介服务组织的利益关系链,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中介服务,有效预防和控制行政许可领域的腐败现象发生。
  问:针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垄断问题,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解决措施?
  答:造成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垄断的原因主要有3方面,一是中介服务供应不足,二是行政干预,三是公共服务不充分。针对此,管理办法作了3方面规定。一是培育市场,增加中介服务市场供给,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做好许可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工作,鼓励许可中介服务公平竞争。二是禁止行政权力非法介入中介服务,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不得限制外地中介服务组织在本地提供服务,不得将许可事项转交中介服务组织办理,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三是公开透明,建立中介服务公示信息平台,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都要设公示栏,公示不少于3家的中介服务组织的地址、联系方式,所有具备法定资格资质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都可以申请登入公示栏,为行政许可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提供方便。
  问: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需要规范运作,管理办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些中介服务程序繁杂、办理时间长、服务效率低,收费高、收费乱,服务质量不高。针对这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管理办法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作了5个方面的规制,一是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服务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二是要公开透明,公示自己的资质资格、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方式等,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三是要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清单;四是要对提供的中介服务终身负责;五是要按照公示的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收费。
  问: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应当如何监管?
  答:针对种类繁多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从2个方面完善监管制度。一是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解决由谁监管问题。要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管责任。二是明确监管措施,解决如何监管问题。管理办法规定了3项监管措施。1、信用管理。要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备案、资质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2、投诉处理。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人可以向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要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要告知投诉人。3、失信处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服务组织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经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查证属实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许可机关3年内不采信其提供的许可中介服务;已列入行政许可机关、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栏的,移出公示栏。
  问:对行政许可机关如何监管?
  答:管理办法对行政许可机关监管制度体现于2方面。一是举报和举报查处制度。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对许可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可以向其所属的政府,也可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务服务中心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要调查处理,或者移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反馈举报人。二是将行政许可机关执行管理办法的情况纳入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内容。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是本办法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负责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