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院通报“高尚挪用资金案” 回应质疑

12.12.2014  09:49

  12月11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备受社会关注的“高尚挪用资金案”有关情况,并就外界对该案的多项质疑进行回应。

   【新闻背景】

  2005年6月,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职工高尚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逮捕。2006年9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高尚无罪。一审宣判后,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06年12月11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终审判处高尚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继续追缴高尚的犯罪所得71万余元。 2013年11月,时任办案检察官的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 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目前,高尚挪用资金案正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申诉过程是否受到阻碍?

  据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介绍,高尚挪用资金案作出终审判决后,高尚不服,提出申诉。淮北市中院、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驳回其申诉。 2013年3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将高尚的申诉材料转最高检。 2013年6月,省检察院收到最高检办公厅交办通知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将高尚申诉案转淮北市检察院办理。淮北市检察院审查后向省检察院报告了审查意见,省检察院对淮北市检察院的报告进行了进一步审查。

  2013年11月初,孟宪君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最高检将其递交的有关材料转省检察院一并审查处理。 2013年11月25日,省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高尚申诉案立案复查。复查办理过程中,省检察院对原审判决进行了认真审查,对高尚和孟宪君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调查,并与高尚和孟宪君本人进行了多次交谈,听取意见、交换看法。在省检察院复查期间,2014年4月8日,省高院决定对高尚挪用资金一案提起再审。鉴于省高院已经对高尚申诉案启动再审程序,省检察院依法终止了对高尚案的复查,并向高尚宣布了终止复查的决定。

  省检察院认为,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对高尚的申诉是重视的,法院先后多次依法受理,认真复查,及时予以处理答复。最高检将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专门下发交办通知,省市两级检察院依法认真开展复查。作为高尚案的原承办人,孟宪君在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前,从未向淮北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反映过这个案件存在错误的问题。直到最高院驳回高尚的申诉,他才向最高检自我举报办错案。

   办案人员是否受到领导干预?

  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该院通过立案复查了解到,2005年4月19日,因高尚代理的刘家保S1101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被淮北市国土局收回,造成市容局集资购房终止,职工建房集资款无法退回,从而引发了购房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 2005年4月27日,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工会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送了《关于市环卫处职工集体购房情况的紧急报告》。 2005年5月18日,分管市容局的市委副书记张旭为防止引发大规模上访,从工作职责出发,作出“请市公安局张峰局长阅,并请派人调查处理”的批示。

  省检察院认为,该批示是正常的工作范围,没有干涉司法办案和处理结果的倾向性意见。此外,根据孟宪君和高尚提供的线索,经认真调查核实,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

  检委会是否一致认为高尚无罪?

  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案卷材料反映,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该案时,承办人孟宪君提出的是存疑不起诉的意见,而非无罪的意见。从法律意义上说,存疑不起诉和无罪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当时相山区检察院实有检委会委员8人,参加高尚案检委会讨论的也是8人。其中,4人同意承办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另外4人的意见则是报请市检察院决定。

  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鉴于本案在检委会讨论时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检察长决定将该案提请市检察院决定。因此,“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才要求抗诉?

  据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介绍,高尚案卷宗反映的情况是:2006年9月11日,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向高尚宣布判决,并于同日将判决书送达相山区检察院。相山区检察院于判决后的第三天即9月13日提出抗诉。因此,所谓“淮北检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即判决后第9天要求抗诉”的说法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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