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6.07.2015  18:23

关于印发《安徽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卫外〔2013〕16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医学院校:

向发展中国家派遣医疗队开展卫生援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家外交需要,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是一项长期政治任务。为加强援外医疗队管理,调动全省优秀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援外医疗队的积极性,圆满完成国家赋予我省的卫生援外任务,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0月14日

安徽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援外医疗工作,规范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顺利完成国家赋予的援外医疗任务。根据《卫生部关于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承担的援外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必须高度重视援外医疗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积极承担援外医疗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援外医疗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援外医疗队员(以下简称“队员”),是指按照本办法,由省卫生厅选派执行国家下达的援外任务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援外医疗队的组织、选拔、培训、派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选派与培训

第五条 队员选派程序:省卫生厅根据我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签订的派遣医疗队议定书要求,制定援外医疗队派遣方案,征求医疗卫生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辖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下达组建医疗队任务。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宣传、充分动员,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自愿报名,经单位推荐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统一全面考核,确定队员人选。

第六条 队员的选派范围: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单位选拔选派,后勤保障人员从社会上择优选聘。

第七条 队员选派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爱岗敬业,吃苦耐劳。

(二)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娴熟的专业技能, 具备在受援国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经过培训达到听说读写“四会”的要求,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和参加学术活动的外语水平。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胜任受援国相应的工作。

(五)医、技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年龄在55周岁以下;护理人员应具有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翻译、厨师、司机应具备规定的资质,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符合两国议定书中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专(兼)职队长除须具备队员所需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行政管理履职经历,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

(二)专职队长原则上要求职务为处级及以上职务;

(三)兼职队长原则上要求职务为处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事业心、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在本单位有较高威信、有大局意识、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工作,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作风民主,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第九条 符合队员条件,夫妇可一同出国参加援外工作;鼓励表现好、素质高、业务精、深受受援国欢迎的援外人员多次参加援外工作。

第十条 队员出国前要接受集中脱产培训。

(一)培训时间:原则上为4—6个月。

(二)培训内容:英语、国家外交方针政策、援外医疗工作规章制度、外事与财务纪律、安全保密、涉外礼仪、出国工作注意事项、受援国国情教育和队员心理辅导教育等。

(三)培训管理:培训期间,省卫生厅确定班委会和党支部人选,协助做好培训管理和教学工作。

(四)培训考核:培训结束,援外队员必须通过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同时要对参加培训情况进行书面总结,经省卫生厅考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负责队员国内事务管理,配合驻外使(领)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队员援外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将卫生援外任务执行情况,列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援外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各派出单位要加强对援外队员的管理,关心援外医疗队员的生活和学习,做好队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解决队员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医疗队在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开展卫生援外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自身管理,积极创建“平安和谐有影响力援外医疗队”,提升援外医疗队整体素质,扩大医疗队国际影响。

第十六条 医疗队在国外工作期间,要按时向省卫生厅书面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小结,援外期满要及时报送援外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医疗队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和公用物资要分类登记入账,专人管理,不得擅自处置。有关变更产权、使用权,处理、报废援外相关资产的事项,必须按管理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医疗队需在工作期满2个月前拟定交接班方案,提交省卫生厅审核。根据审核后的交接班方案与新队进行交接。

第十九条 省卫生厅建立援外人员考核制度。队员完成援外任务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经医疗队和驻外使(领)馆签署意见后报回国内,省卫生厅组织对队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意见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等次不占用派出单位比例。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队员自参加出国培训开始,到完成援外任务回国休假结束,派人单位要落实队员以下待遇:

(一)队员享受原单位在岗人员待遇,其在国内的工资、岗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各种福利由所在单位发放,原享受各项待遇不变。

(二)援外期间,派人单位对队员应保留原职务和岗位。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队员完成任务休假结束后, 可优先安排到上级医院进修或出国(境)学习培训。

第二十一条 队员国外津贴、补贴标准以及探亲、休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队员每执行完成一期卫生援外任务且考核合格者,在晋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岗位聘用方面享受以下政策:

(一)队员自出国前培训开始到完成援外任务结束期间,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免于理论、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考试。

(二)队员在国外工作期间,视作在农村卫生机构定期服务时间。

(三)队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符合晋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者,填写并提供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有关材料,经所在市或省级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送省卫生厅审核,按规定评审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队员获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由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如本单位岗位职数暂无空缺,可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特设岗位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队员在援外期间,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在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协调安排到小学、中学就读。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卫生厅对在援外医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医疗队和队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五条省卫生厅对没有完成援外医疗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度不得参加全省卫生系统评先评优。

第二十六条未完成出国前培训任务的队员,省卫生厅将退回派出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参与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相应处理,同时需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队员在国外工作期间,违反外事纪律,造成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卫生厅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