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20.11.2015  19:58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公告,现就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我省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1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成绩核查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我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5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并于2015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向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与本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由各市司法局另行通知。

四、咨询和投诉

申请人可在工作时间拨打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咨询电话。

安徽省司法厅 0551—65982162

合肥市司法局 0551—65626278

淮北市司法局 0561—3053671

亳州市司法局 0558—5555287、5555288

宿州市司法局 0557—3029481

蚌埠市司法局 0552—2043453

阜阳市司法局 0558—2295722、2254822

淮南市司法局 0554—6612093、2795018

滁州市司法局 0550—3023020

六安市司法局 0564—3379313

马鞍山市司法局 0555—2426312

芜湖市司法局 0553—3878961

宣城市司法局 0563—3010436

铜陵市司法局 0562—2833313

池州市司法局 0566—2811883

安庆市司法局 0556—5701523

黄山市司法局 0559—2355357

监督和投诉电话:0551-65982165,65982225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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