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振新辞职请求的决定

12.01.2017  21:36
(2017年1月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刘振新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振新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信息来源:人选委任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