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庄立权辞职请求的决定

12.01.2017  21:36

 

(2017年1月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庄立权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庄立权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信息来源:人选委任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