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决定

31.03.2015  11:29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9月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三、《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