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为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立规

02.04.2016  04:52
摘要 公交优先,禁止占用公交专用道 以人为本,要求科学规划线网布局 强化管理,规范公共交通运营服务

  3月31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记者获悉,《条例》突出“公交优先”原则,要求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对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作出规范,为公众绿色文明安全出行提供法制保障。

  为确保公共汽车专用道畅通,《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科学设置或者调整公共汽车专用道以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专用道的监控管理,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公共汽车专用道行驶,保障城市公共汽车路权优先。 《条例》还要求,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路段禁止停靠其他车辆,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污损公交服务标志等设施,不得摆摊设点、堆积物品妨碍站点使用。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布局是优化公交网及站点位置的基础。为保证公交线网布局及站点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方便群众出行,《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换乘,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汽车运营和服务,《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及时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不得拒载。若存在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相关部门可责令驾驶员、乘务员限期改正,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免收5类乘客的乘车费用,分别是: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免费乘车的其他老年人,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其他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人员。值得关注的是,乘客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高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