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消规“大修” 三大焦点引热议

31.08.2015  04:11

  焦点一:设置“最低消费”是否侵权

  部分餐馆、茶楼、咖啡店等餐饮经营场所,对包厢或座位设置最低消费限额的行为,历来是消费维权领域争议的焦点。 “我曾经在一家咖啡馆招待朋友,菜单一打开就看见最低消费699元,虽然觉得贵得离谱,但碍于面子,只能硬着头皮点单。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上,有听证代表认为,最低消费往往沦为“面子消费”,既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更侵害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身为省餐饮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的听证代表徐平则认为,最低消费限制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两个人、一杯水,在包厢一坐几小时,哪个商家也不乐意。 ”徐平说,有些高端消费场所,房租、装潢、水、电、人工成本都很高,设置最低消费是经营者生存的客观需要。

  去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设置最低消费是否属于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

  “对于设置最低消费是否侵权的问题,我认为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应区别对待。 ”省民革社会法制委委员、听证代表钟雷认为,在通信等垄断行业,经营者只有寥寥数家,消费者别无选择,此种情况下设置最低消费无疑属于“霸王条款”。而在餐饮等竞争性行业,商家设置最低消费只要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保障消费者事先知情权,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市场可以自行调节的领域,不必通过立法强制干预。 ”钟雷表示。

   焦点二:“套餐流量清零”是否合理

  通信、互联网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包月套餐,未使用完的流量按月清零做法,一直广为消费者诟病。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从事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以套餐方式收费的,应按实际接受的服务计量收费,未使用完的不得清零。

  修订草案的这一规定,得到听证代表的普遍赞同。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陪审员、听证代表周雷表示,由于垄断的存在,消费者和通信运营商的市场地位不对等,即便对套餐流量清零的收费方式不满,也没有选择的余地。 “这无疑是一种霸王条款。 ”周雷说。

  徐平则以在餐馆用餐为例,指出套餐流量清零做法的不合理之处。“到餐馆点了一桌子菜,吃了一半剩下一半,消费者要求打包,商家难道可以说‘清零’不给打包吗? ”

  来自通信运营商方面的听证代表、中国移动安徽公司市场经营部总经理刘源则认为,套餐流量清零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运营商既提供包月套餐,也提供按实际使用流量计量收费的消费方式,并没有排除消费者的选择权。 ”刘源称,套餐收费模式客观上降低了消费者支出,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消费者也应接受使用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推动电信企业降低网费,鼓励电信企业推出流量不清零、流量转赠、套餐匹配等服务。 “几个月过去了,电信企业并没有出台多少真正的惠民之举。 ”省政协委员、听证代表骆毅表示,价格上调时运营商行动很快,下调就扭扭捏捏、慢慢吞吞,让消费者大失所望。只有通过立法推动,才能更好地落实降低通信资费的决策部署。

  焦点三 无理由退货、“三包”等规定如何细化

  近年来,网络购物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迅速提升,随之而来的退换货等纠纷也日渐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定作、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应保证退货商品完好。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上位法规定,提出无理由退货应保证商品及附件完整,不影响二次销售。

  “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标准如何界定,成为听证代表热议的焦点。 “实际操作中,有商家将包装完好作为退货商品标准。 ”省电子商务协会副秘书长张毅表示,包装完好与商品本身及附件完好是不同概念,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在细化“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标准时,应将是否有撕掉商标、剪除吊牌、刮开防伪码等情况考虑在内。

  “对于包装完好是否应纳入退货商品完好的标准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红府超市董事长王正表示,酒水、食品等商品即便没有质量问题,包装一旦撕除也很难二次销售,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此类商品的特殊性。

  经营者按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约定,对商品承担包退、包换、包修服务,俗称“三包”。目前,自行车、电视机、摄像机等部分商品已被国家列入“三包”目录。对于未列入“三包”目录又没有约定的商品,我省有关方面拟设定为七日内包退,十五日内包换,一年内包修。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听证代表万亚波认为,这一设定合理可行,并建议从地方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三包”目录。 “目录已多年未修改,滞后于消费维权领域现状,我省立法应与时俱进,将更多商品列入‘三包’目录。 ”万亚波说。(记者 汪国梁 通讯员 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