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选任方式 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权力 我省公开选任489名人民监督员[安徽法制报头条]

14.04.2015  13:17

本报讯 检察机关有权不可任性,独立于被监督者的人民监督员开始选任了。4月10日,省司法厅发布选任人民监督员公告,拟在全省范围内选任489名人民监督员(含需重新确认的287名原人民监督员)。其中,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5名,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464名。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4月30日,符合条件的我省居民均可报名。

根据中央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并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我省是全国首批10个试点省份之一。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由以前的人民检察院自己选任,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从根本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在监督范围上有所增加,在原有七种监督情形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

公告明确,本次报名采用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组织推荐由选任机关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进行。原人民检察院选任的287名人民监督员符合选任条件、任期尚未届满且自愿留任的,需提出重新确认申请。

个人自荐的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不过,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此外,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人民监督员产生后,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将分别建立省级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假如被选出的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人民监督员。抽选结果确定后,司法行政机关会及时告知被选中的人民监督员,说明相关事项,并为其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相应便利。(彭继友记者周莹莹)

稿件来源:2015年4月14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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