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9.08.2014  20:08

  中安在线讯 在居民楼内新建饭店最高罚款3万元;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和中小学将停课;政府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8月19日上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13次会议审议,这部堪称处罚力度“史上最严”的地方性法规经过审议、修改,有望在年内正式出台。

   严重污染天气 幼儿园和中小学将停课

  条例草案突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规定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报和预警机制,明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广泛发布预警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暂停幼儿园和中小学上课,采取可行的干预措施。

  此外,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于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或者干预、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未完成年度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工地施工 11 种违法行为将被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污染量大面广、监督分工不明确的情况,条例草案进一步理顺扬尘防治体系,明确政府责任和管理部门。

  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方案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在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围挡封闭,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禁止焚烧沥青、橡胶等有毒烟尘等11种防治措施,如果施工单位未采取以上扬尘污染防治的,将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行驶的罚款 200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部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罚款。

   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饭店 违者罚款 1 3 万元

  长期以来,饭店油烟污染也是困扰市民的一大问题,部分餐馆开在居民楼一楼或者住宅楼内,给住户带来很大困扰,油烟、怪味让居民常年无法开窗。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对商住一体的住宅楼,无专业烟道的商业用房内,禁止新建排放油烟的餐饮项目。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须依法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包括油烟、废气净化装置,专门的油烟排气筒,异味处理设施。

   包庇环境违法行为 政府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条例草案仅关于法律责任一章就有23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堪称“史上最严”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介绍,条例草案按照违法必究原则,设置处罚条款,采取停产停业、关闭、拆除等相对严厉和治本的处罚措施,并大幅度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此外,条例草案细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和处分种类,对于“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未公开坏境信息”等9类行为,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记者 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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